湖北省金融機構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梳理
為繼續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推動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
二、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本公告所稱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四、本公告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萬元(含本數)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五、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我行屬于一家商業銀行,是否可申報享受《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號)規定的增值稅免稅政策。
答:《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號,下稱13號公告)規定,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下稱36號文件)對“營改增”試點行業增值稅基本稅制要素、稅收優惠政策等予以統一明確。36號文件已對適用增值稅政策的金融機構范圍作出明確規定,13號公告所稱金融機構,應適用36號文件的統一規定,即金融機構是指:(1)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2)信用合作社;(3)證券公司;(4)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5)保險公司;(6)其他經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證監會批準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商業銀行屬于上述金融機構范圍,可按規定申報享受13號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免稅政策。
我行向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適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號)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時,應如何選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答:《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號,下稱16號公告)規定,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金融機構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法之一適用免稅:
(一)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150%(含本數)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高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150%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二)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該筆貸款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150%(含本數)計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稅;超過部分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同時,《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0號)規定,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選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或5年期以上貸款市場報價利率,適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下稱91號文件)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16號公告為91號文件的延續性政策文件,因此,按照上述規定,具體適用如下:
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1年期及以下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應選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適用16號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5年期及以上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應選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貸款市場報價利率,適用16號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選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或5年期以上貸款市場報價利率,適用16號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號)對金融機構的定義較《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作出調整,我行在適用該項增值稅免稅政策時,應如何確定是否屬于文件規定的金融機構。
答: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機構,是指經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批準成立的已通過監管部門上一年度“兩增兩控”考核的機構,以及經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證監會批準成立的開發銀行及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兩增兩控”是指單戶授信總額1000萬元以下(含)小微企業貸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項貸款同比增速,有貸款余額的戶數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業貸款資產質量水平和貸款綜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貸款相關的銀行服務收費)水平。金融機構完成“兩增兩控”情況,以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考核結果為準。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批準成立的已實現監管部門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業貸款增長目標的機構,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批準成立的開發銀行及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實現小微企業貸款增長目標情況,以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考核結果為準。
